税法所有税种计算公式
税法所有税种计算公式
1一、各种税的计算公式
一、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此处税率为17%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2、进口货物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二、消费税
1、一般情况: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2、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三、关税
1、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适用税率
2、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
3、复合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四、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月预缴额=月应纳税所得额×25%
月应纳税所得额=上年应纳税所得额×1/12
五、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使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稿酬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使用税率×(1—30%)
3、其他各项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使用税率
六、其他税
1、城镇土地使用税
年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使用税率
2、房地产税
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或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3、资源税
年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4、土地增值税
增值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
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5、契税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2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一、增值税
1、直接计税法
应纳增值税额:=增值额×增值税税率
增值额=工资+利息+租金+利润+其他增值项目-货物销售额的全值-法定扣除项目购入货物金额
2、间接计税法
扣除税额=扣除项目的扣除金额×扣除税率
(1)购进扣税法
扣除税额=本期购入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税率+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税额
(2)实耗扣税法
扣除税额=本期实际耗用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税率+已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税额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2、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收入(1+增值税征收率)
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额
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免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二、消费税额
1、从价定率的计算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消费税额=销售额×税率
(1)、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率)
(3)、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
(4)、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应纳消费税税额
(5)、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2、从量定额的计算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消费税额=销售数量×单位数额
三、企业所得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1、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公式
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其他销售税金及附加
本期完工产品成本=期初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成本余额+本期产品成本会计-期末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成本余额
本期产品成本会计=材料+工资+制造费用
2、商品流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汇兑损失
主营业务利润=商品销售利润+代购代销收入
商品销售利润=商品销售净额-商品销售成本-经营费用-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商品销售净额=商品销售收入-销售折扣与折让
3、饮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经营利润+附营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成本
经营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
营业成本=期初库存材料、半成品产成(商)品盘存余额+本期购进材料、商品金额金额-期末库存材料、半成品、产成(商)品盘存余额
四、个人所得税额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水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80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所得额-速算扣除数)/(1-税率)
2、个体工商户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将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换算成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2/当月累计经营月份数
(2)计算全年应纳所得税额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计算当月累计应纳所得税额
当月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当月累计经营月份数/12
(4)计算本月应纳所得税额
本月应纳所得税额=当月累计应纳所得税额-累计已缴所得税额
3、稿酬所得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1-30%)
=应纳税所得额×20%×70%
4、劳务报酬所得
(1)一次收入在20000元以下时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2)一次收入20000~50000时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应纳税所得额×20%×50%=应纳税所得额×(20%+10%)
(3)一次收入超过50000时
应纳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应纳税所得额×20%×100%=应纳税所得额×(20%+20%)
5、财产转让
财产转让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7、境外个人所得税款扣除限额
境外个人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外所得总额
8、支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的计算
手续费金额=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2%
五、土地增值税额
1、一般计算方法
应纳税总额=∑各级距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某级距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土地增值率=土地增值额×100%/扣除项目金额
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2、简便计税方法
(1)土地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金额50%的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30%
(2)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0.05
(3)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0.15
(4)土地增值额超过项目金额200%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0.35
六、城市建设维护税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额=(产品销售收入额+营业收入额+其他经营收入额)×地区适用税率
应补交税额=实际营业收入额×地区适用税率-已纳税额
应退税额=已交税额-核实后的应纳税额
七、资源税额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八、车船税
1、乘人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畜力车、人力车、自行车等车辆的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车辆拥有量×适用的年税额
2、载货车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载货汽车净吨位×适用的年税额
3、客货两用的车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载人部分年应纳税额+载货部分年应纳税额
载人部分年应纳税额=载人车适用年税额×50%
载货部分年应纳税额=载货部分的净吨位数×适用的年税额
4、机动船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机动船年应纳税额=机动船的净吨位×适用的年税额
5、非机动船应纳税额=非机动船的载重吨位×适用的年税额
6、新购买的车辆按购期年内的余月数比例征收车船税,其计算公式为:
新购买车船应纳车船税额=各种车船的吨位(或辆数)×购进起始月至征期终了的余月数/征期月数
补交本期漏报漏缴税额=漏报漏缴车船税的数量(或净吨位、载重吨位)×适用税额/按规定缴库的次数
补交本期少交的税款=[应缴车船税的数量(或净吨位、载重吨位)×适用税额/按规定缴库的次数]-已缴税款
退还误交的税款=已缴的误交税款
退还应计算错误而多交的税款=已入库的税款-重新核实后的应纳税额
房产税额年应纳房产税税额=房产评估值×税率
月应纳房产税税额=年应纳房产税额/12
季应纳房产税税额=年应纳房产税额/4
九、土地使用税额
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使用土地的平方米总数×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
月或季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年应纳土地使用税额/12(或)4
十、印花税额
1、购销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购销金额×3/1000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收取的费用×5/10000
3、加工承揽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加工及承揽收入×5/10000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承包金额×3/10000
5、财产租赁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租赁金额×1/1000
6、仓储保管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仓储保管费用×1/1000
7、借款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借款金额×0.5/10000
8、财产保险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保险费收入×1/1000
9、产权转移书据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书据所载金额×6/10000
10、技术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合同所载金额×3/10000
11、货物运输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运输费用×5/10000
12、营业账簿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1)记载资金账簿应纳印花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固定资产原值年初数-上年已计算缴纳印花税固定资产原值)+(自有流动资金年初数-上年已计算缴纳印花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5/10000
(2)其他账簿应纳税额的计算。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证照件数×5
十一、关税
1、进口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其公式为:
应纳关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率
完税价格=离岸价格+运输费、保险费等
=国内批发价/(1+进口税率+费用和利润率(20%))
2、出口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其公式为:
出口关税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出口税率
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税率)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减免税货物监管年限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1号
为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加快设备更新,推动产业升级,海关总署决定调整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为:
(一)船舶、飞机:8年;
(二)机动车辆:6年;
(三)其他货物:3年。
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10月24日
退税是货真价实的税收优惠
我们都知道:在一般计税方法下,增值税的免税并不一定是一项优惠政策。 对于处于增值税抵扣链之中的纳税人而言,减免的增值税实际上是减免客户支付的税金,从增值税原理上讲,销售方并没有得到任何好处,但因为享受免税优惠而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计入纳税人的成本,则构成了利润的下降。对于客户而言,因为减免客户支付的税金就是减免了客户的进项税额,未来客户销售申报纳税时,由于没有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上游的免税税款就一并被征收了,因此,免税优惠对于客户而言并非真正的税收优惠。
退税,则是货真价实的税收优惠。
对于纳税人而言,退税就是先征收增值税,然后再退还纳税人。征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也可以给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退税,税务机关将已经征收的税金退还给企业,属于补贴,需要计入纳税人当期损益,则是真正的税收优惠。
例:吉祥公司是我国著名财务软件开发企业,自行开发财务软件并进行销售,2017年10月取得软件销售收入1000万元,进项税额1.60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销售额:1000/(1+17%)=855(万元)。
销项税额:855*17%=145(万元)。
应纳税额:145-1.60=143.40(万元)。
应退税额:吉祥公司按3%的税负应纳税额25.65万元(=855*3%),实际缴纳增值税143.40万元,应退税117.75万元(=143.40-25.65)。
因此,吉祥公司应按855万元的销售额,145万元的销项税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纳税,客户凭票可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然后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向税务机关办理退还增值税117.75万元。收到退还税款,计入当期损益。
不看看出,退税,才是真正货真价实的增值税税收优惠,免税,并非真正的增值税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三季度新闻发布会实录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10月27日举行第三季度新闻发布会,发布2017年前三季度税收数据情况,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10月27日税务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
税务总局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程俊峰
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副司长郑小英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邓勇
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廖体忠
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司长饶立新
浙江省国税局局长龙岳辉
北京市地税局副局长王炜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程俊峰: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参加税务总局新闻发布会。这是党的十九大胜利闭幕后,税务总局举行的首场发布会。昨天上午,税务总局召开了总局机关党员干部大会,传达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家一致表示,党的十九大是我们党和国家发展史上一个重大里程碑,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坚决拥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税务总局党组要求,要在全国税务系统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高潮,在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发展上取得实效。
今天参加发布会的有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邓勇、国际税务司司长廖体忠、收入规划核算司副司长郑小英、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司长饶立新。另外,我们还邀请了浙江省国税局局长龙岳辉、北京市地税局副局长王炜参加新闻发布会。今天的发布会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介绍今年前三季度税务部门组织收入有关情况;第二部分是回答记者提问。下面,首先请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副司长郑小英介绍今年前三季度税务部门组织收入情况及税收数据反映经济运行情况。
郑小英:好的,我通报一下有关情况。2017年前三季度,全国税务部门组织税收收入99237亿元(已扣减出口退税),同比增长10.6%。今年以来,税收收入稳定增长,主要得益于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的宏观调控政策累积效应持续显现,进一步巩固了经济稳中有进、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具体来看,呈现出以下亮点:
一是税收收入增长动力较强,反映实体经济发展持续向好。一方面,伴随商品价格持续回升,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扩大税基、拉长产业链积极效应不断显现;企业生产经营效益明显改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收收入较快增长。另一方面,工业税收增长19.9%,改变了近年低速增长态势,反映实体经济发展进一步向好。
二是高端制造业和新兴产业税收增长较快,反映产业发展新动能不断积聚。前三季度,高端制造业中,通用设备、通信设备、专用设备等行业税收分别增长26.7%、23.1%和19.9%,均快于制造业税收平均增速。新兴服务业中,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税收增长56.1%,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税收增长36.3%,反映新兴产业快速成长。
三是传统行业税收增速回升,反映经济转型升级成效显现。前三季度,纺织、服装服饰等传统行业税收分别增长11.7%和11.2%,比去年同期增速明显提高;在“去产能”政策作用下,煤炭开采、钢铁、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有色、非金属矿物制品等资源类市场回暖明显,带动相关行业税收延续了上半年快速增长的势头。
四是消费结构继续优化,反映消费升级深入推进。前三季度,传统消费行业税收增长保持强劲势头,批发零售业税收增长22.6%,比同期增幅高16个百分点。与此同时,体育、教育、文化艺术、娱乐等服务业税收分别增长45.6%、34.4%、29.8%、13.2%,反映居民消费结构继续优化,消费升级深入推进。
五是四大区域税收平稳较快增长,反映区域协调性进一步增强。前三季度,东、中、西和东北税收收入分别增长7.8%、18%、15.3%和7.6%。与上半年相比,东部地区税收增速提高1.1个百分点;中部和西部地区分别提高2.5和2.9个百分点,增速保持领先地位;东北地区增速提高2个百分点,进一步缩小了地区差距。
以上是今年前三季度税务部门组织收入及税收数据反映经济亮点,谢谢大家。
中央电视台记者提问
中央电视台记者:我想请问所得税司邓勇司长,今年以来,国务院推出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等一系列减税政策,这些政策的推进情况如何,取得了哪些效果?
邓 勇:今年以来,所得税优惠政策紧贴改革要求和纳税人需求,取得了较好成效,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一是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为加大小微企业税收支持力度,从2017年度起,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在政策实施后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就为企业减税34亿元。在国家支持“双创”政策的引导下,我国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迅猛,数量已占到全部企业数量的80%以上。前三季度,平均每个工作日新办小型微利企业保持在1万户以上。
二是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有效降低税负、增加企业现金流的同时,有利于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扩大产能,提升自主创新能力。预计2017年度,这项政策的减税额将突破1000亿元,在所有享受减税优惠的企业中,制造业企业占比超过60%,成为该项政策的最大受益者,年减税额预计超过600亿元。
三是商业健康保险税收政策效应逐步显现。税务部门与保监部门共同做好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政策的宣传落实工作,实现了享受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零障碍”。今年前三季度,共30万人次办理了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政策效应明显。
下一步,各级税务机关将强化宣传培训,不断优化服务,持续改进征管,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减税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谢谢!
新华社记者提问
新华社记者:我们了解到税务总局在前期发布了《国别投资税收指南》,主要是针对海外税收制度方面。我想请问国际税务司司长廖体忠,在国内税收制度和税收协定方面,税务总局有什么举措帮助我国企业顺利“走出去”?
廖体忠:为更好地服务国家对外开放战略,为我国“走出去”企业提供税收服务,帮助企业规避境外投资税收风险,税务总局最近对截至2017年8月“走出去”企业可能涉及的47个税收制度文件及105个税收协定进行了集成和分类处理,形成了涵盖83个具体事项的《“走出去”税收指引》。
《指引》包括税收政策、税收协定、管理规定及服务举措四个方面内容。在税收政策方面,对29项货物出口、跨境服务、取得境外服务所得等可以享受的退(免)税、零税率、税收抵免、抵扣等优惠政策进行归纳梳理,打造便于企业查阅使用的“政策礼包”。在税收协定方面,对境外取得的四类所得细分为19项进行解读,帮助“走出去”企业用好税收协定、享受协定待遇、维护自身权益。在管理规定方面,梳理涵盖税务登记、身份认定、纳税申报以及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等各环节21项管理规定及流程,帮助“走出去”企业有效防范涉税风险。在服务举措方面,整理了包括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预约定价安排、涉税争议双边协商等14项措施,帮助企业全面了解“走出去”相关税收服务措施。
概括地讲《指引》有三个特点:一是需求导向。我们以“走出去”企业的需求为导向,从纳税人的视角梳理“走出去”可能会涉及到的税收制度和政策。二是通俗易懂。为便于企业理解和使用,我们在介绍适用主体、政策规定、适用条件的基础上,还设置常见业务的情景问答,增进纳税人对政策事项的理解。三是方便查询。《指引》排列清晰,政策依据细化至条款层级,方便企业快速查阅检索。比如在税收协定部分,用14张表格展示105个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在服务举措部分,列明了获取相关服务的渠道。
《指引》在税务总局官网公布。税务总局将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助力企业“走出去”和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建设。谢谢!
人民日报记者提问
人民日报记者: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和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我想请问征管和科技发展司饶立新司长,税务系统近期推出的30项“放管服”改革措施有哪些“硬举措”?
饶立新:税务总局9月份制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从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切实创新监管方式、不断优化纳税服务、持续改进税收执法、统筹升级信息系统5方面提出了30项改革措施,集成推动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提质升级。
一是深化简政放权,打造权力瘦身“紧身衣”。一方面持续优化税务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如将结合纳税人信用积分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用票数量,完善最高开票限额管理,便利纳税人生产经营。另一方面大力推进管理上的简政放权。如取消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实行网上报验;改进各税种优惠备案方式,基本实现税收优惠资料由报送税务机关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等等。
二是创新监管方式,构造闭环管理“新模式”。加强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对原来的单项管理措施进行集成设计,依托税收大数据,全面推行实名办税,建立信用动态监管方式,致力打造“实名办税制+分类分级+信用积分+风险管理”的闭环管理新模式。比如,我们将对纳税人信用状况进行动态评价,并根据监控评价结果实施分类服务和差异化管理,使信用积分成为纳税人一笔“隐形的财富”。
三是集成优质服务,增强便民办税“获得感”。推出便利申报纳税、创新发票服务方式、大力推行网上办税、深化国地税合作等7项改革措施,打造“一表集成、国地联办、一次办结、一网通办”的便捷办税体系。比如,“一次办结”就是要研究编制全国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实现清单内事项一次性即可办结,最大限度减少纳税人跑办税服务厅次数。同时,在涉税信息报告、申报纳税、优惠备案、证明开具等4类15项涉税事项方面,在2017年底前推进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业务全国通办,方便纳税人就近办理涉税业务。
四是规范税收执法,营造阳光透明“软环境”。提出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完善税务稽查执法机制、加强税收执法监督等6项改革措施,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权力运行。在增强稽查的精准性方面,进一步改进税务稽查“双随机、一公开”制度,结合信用管理和“黑名单”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减少对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的打扰,又提高稽查的精准性、有效性和透明度。在统一执法标准方面,税务总局要求各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制定并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重大税务行政处罚实行集体审议,进一步统一裁量范围和处罚尺度;进一步规范各税种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征收标准、程序和计算方法,鼓励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开展核定征收,提高核定征收透明度。
五是统筹升级系统,抢占信息时代“新高地”。提出优化金税三期系统功能、加快推进电子税务局建设、集成整合信息系统等6项改革措施,推动税收数据共享共用。下一步税务部门将加快推进税务信息系统功能整合、数据互通、一体运维,在此基础上推动跨信息系统流程整合、数据自动传递,一处录入多处使用,便利纳税人办税。
总局“放管服”改革若干意见发布一个月以来,已制定出台进一步规范和改进税收执法工作、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推行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等14个配套操作文件,2017年10月底前需出台的具体措施已提前完成。还有两批具体措施将陆续推出,进一步推动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向纵深推进。谢谢!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提问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我们了解到,浙江省国税局在全国税务系统率先推出“最多跑一次”改革。能否请浙江省国税局给我们介绍一下改革进展?
龙岳辉:浙江省国税局在深化“放管服”改革过程中体会到,推进税务部门“最多跑一次”改革关键在于以下三个方面:审批事项减下来,事中事后管得住,服务水平跟得上。
首先,简化审批,下放权限,办税事项应减尽减。
一是简政放权简化办理。除法律明确不能下放的权限外,审批权均由主管国税机关行使,减少管理层级,方便纳税人办理。规范审批管理,统一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
二是公布“最多跑一次”清单。浙江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制订“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清单。目前,浙江省国税局共梳理147项纳税人办税事项,其中143项实现“最多跑一次”,占比达97.28%。在跨区域办税方面,推行7大类28项203个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纳税人可以在全省选择任意办税服务厅办理,实现了跨区域办税“最多跑一次”。
其次,集成系统,共享数据,后续管理完善到位。
一是把牢“实名办税”入口,夯实风险防控基础。建立办税人员信息和影像库,记录涉税行为痕迹,并通过数据分析,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确保风险有效防控。
二是实施“数据管税”工程,打通信息壁垒。推动数据资源的集中分析及联网应用,有效解决功能交叉、信息孤岛问题。9月初我局与浙江省数据管理中心网络连通,实现了高效、安全、可控的数据交换。
三是拓展“社会共治”范围,提升税收治理影响。加大与公安、金融等部门合作,打击增值税发票虚开违法行为,大力支持小微企业信贷融资,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最后,国地税合作,线上线下融合,服务网络触手可及。
浙江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税服务厅均实行“一窗一人一机”办税模式,办税“多头跑”现象基本消失。目前,全省国税业务网上综合办税率达97.96%,增值税发票网上认证率92.3%,网上抄税率95.8%。全面推广“线上办理、线下邮寄”模式,试点推行微信代开发票,创新推出“互联网+便捷退税”系统,达到了“数据线上跑路,办税不用跑腿”的效果。
目前,浙江省国税局“最多跑一次”改革稳步推进,我们将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更好地为浙江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税收力量。谢谢!
经济日报记者提问
经济日报记者:我想请问,立足于首都城市定位,北京市地税局在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方面有哪些特色做法?
王 炜:北京市地税局先行先试、主动作为,全力落实好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30项措施,在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
在简政放权方面,取消了全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仅保留4项行政许可;取消印花税代售许可审批;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下放至区局。同时,将500元以下的小额退税审核权下放至税务所,纳税人退税申请审批大大简化,退税最快1天可完成。
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方面,全面推行自然人纳税人身份认证及实名办税。截至目前,79.5万自然人纳税人已完成实名认证工作,既方便纳税人,又为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打牢基础。已实名认证的自然人纳税人可在线办理个人所得税12万元申报、个人所得税银联缴税等涉税事项。
在优化纳税服务方面,一是聚焦办税“痛点”,简化优化办税流程。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扩围后,我们升级优化了信息系统,实现了小微企业纳税人资格自动识别。二是瞄准办税“堵点”,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推行82种涉税业务免填单,大力推进网上办税、自助办税,推出指尖上的“便民办税地图”。三是关注办税“热点”,提高税收政策透明度。聘任412名首都税收宣传员扩大税收宣传员队伍。前三季度,纳税咨询服务平台累计接听咨询57.89万次,接通率达99%。
下一步,北京市地税局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释放改革红利,全力服务首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谢谢!
程俊峰:税务总局和各级税务机关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统筹谋划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税收改革发展的思路和措施,进一步提升税收工作站位,始终坚持以解决纳税人反映的问题为导向,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着力优化税收环境,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作出更大的贡献!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再次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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